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任命:李忠禄同志为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任命:李忠禄同志为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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