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市以更高标准坚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快建设生态宜居鄂州,促进鄂州全面转型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分必要。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就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明确总体要求。同年,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因此,制定条例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一环。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我市扬尘污染实际问题的客观要求。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力实施美丽湖北战略,整体提升支点的生态承载力。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物料堆存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上位法对扬尘污染监管部分职能、具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宏观,我市在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也存在执法主体不够清晰、职能交叉、防治措施不够明确等问题。因此,制定《条例》将有助于制度化解决当前我市扬尘污染防治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促进鄂州全面转型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向往的现实需要。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人民群众对呼吸清新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监测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我市PM10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但年均浓度值高于周边武汉、黄石,扬尘污染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我市的空气质量。制定《条例》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空气质量的需求,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保障公众健康。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条例》包括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条。
(一)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分层级规定了各级政府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统一监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同时,对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明确了具体职责,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系统构建扬尘污染防治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
(二)分类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针对鄂州市扬尘污染主要来源,《条例》逐条细化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维修改造或者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道路保洁和养护、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中的具体防尘措施,明确了裸露地面防尘责任主体,提出物料堆场的区域限制要求,突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鼓励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有关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测,减少监督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条例》规定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以及其他自动监控设备,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同时,还对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作了相应规定。
(四)明确法律责任。一是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条例》就建设和拆除工程作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重点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二是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我市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条例》对建设和施工单位未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