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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意见征集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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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决定对《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现代物流业是指连接生产与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系统观念、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原则。”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

“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全市物流业发展,促进物流企业实现现代化经营与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全市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大数据、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保障力度,将促进物流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机场安全与运行保障体系等相互衔接,统筹现代物流发展与安全要求。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负责推动实施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物流枢纽建设、物流通道建设、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多式联运体系建设、物流安全保障设施布局与体系建设等内容。”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枢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推进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三江港区国际物流铁水公空一体化枢纽以及其他重点枢纽建设。”

七、将第十条分为两条:“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通道的融合,与长江物流大通道、京广物流大通道等的对接;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

“第十二条  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应当支持花湖国际机场扩大航权,支持航空物流企业拓展航线,完善航线网络布局,增强花湖国际机场辐射能力。”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市供销合作社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快递投放点设置,支持物流企业合理布局区、乡镇、村(社区)三级配送节点,完善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

“市商务部门鼓励物流企业设立分销和服务网络、前置仓、异地货站、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

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多式联运体系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构建铁水公空一体化多式联运体系。依托花湖国际机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三江港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完善多式联运相关基础设施。

“健全多式联运制度,探索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定价计费、责任识别、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鼓励创新“一单到底”“一票结算”服务方式。”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物流体系建设。鼓励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应用无人车、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建设物流综合数字化平台,实现仓储、运输、配送、物流信息等智能化管理,提升物流业数字化水平。依托航空物流枢纽打造物流信息组织中枢,推进行业内外信息开放共享。

“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应当整合物流大数据,有效引导行业企业参与并提供数据采集、查询跟踪、供需匹配、统计分析等服务,提高现代物流业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大数据部门应当推进物流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经济示范高地,对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高端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航空配套等产业发展,全力推动临空经济、低空经济协同发展,加速资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动空港经济发展。”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并推广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监督物流企业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下列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绿色发展:

“(一)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完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碳环保运输车型;

“(三)商务部门应当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发展共同仓储、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四)科技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开展绿色物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动智慧化、智能化技术在物流领域的集成应用。”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物流企业应当履行绿色发展义务,按照绿色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优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减少过度包装、二次包装;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运输工具;不得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十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为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等提供专业化、智能化服务,提升供应链效率,促进物流企业与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的联动发展。”

十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等负责推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打造开放性智慧冷链物流平台,支持建设集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冷链服务交易市场。

“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聚焦医药、农产品重点领域冷链物流企业发展,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提供社会化医药物流服务,培育壮大第三方医药、农产品物流企业,提升专业化冷链物流服务能力。”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推动枢纽经济发展。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带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十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物流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创新物流组织和服务模式、供应链再优化等方式转型升级。”

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航空物流企业培育力度,引入国内外供应链龙头企业、综合物流服务商,支持航空物流企业与重点货源生产企业开展供需对接,拓展航空物流货源腹地。”

二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低空制造产业发展,推动低空经济与物流业深度融合,引导物流企业发展低空物流、自动驾驶等新模式,促进区域低空经济协同发展,培育现代物流领域新质生产力。”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建设;

“(二)物流网络与供应链体系建设;

“(三)航空港等区域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四)物流人才培养与引进;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制机制,完善应急物流设施布局,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应急物流队伍,提升应急物流保障能力。”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及时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

“(二)未按照职责建设应急物流基础设施和队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查处物流市场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物流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物流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法占用物流用地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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