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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报第二期】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常委会公报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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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2日鄂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8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和掌握本市实际,钻研人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人大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该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该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召集人请假。连续三次未经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将出席会议的情况印发常委会。办公室每年统计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以便于工作联系。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认真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准备。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或者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基层,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视察和检查活动中,应当勤勉务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本守则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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