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切实提高常委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及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及时制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印发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条财经委、预算工委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提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研工作。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跟踪调研报告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研究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经委、预算工委。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有关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
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下列事项进行测评: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
(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六)主任会议确定需要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九条满意度测评运用电子测评系统,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分别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本次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责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对重作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按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处理,同时常委会应当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测评结果虽然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但不满意票数占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市委,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作为年终考核事项范围和选拔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