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在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再林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再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草案)》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
现行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是1997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近年来,省委出台了关于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对相关工作制度作了修订,市委也出台了关于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工作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守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2.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和掌握本市实际,钻研人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
4.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诉常委会办公室,以便于工作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检查。”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现行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是2012年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会风建设的意见》精神,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将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委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1)因病住院;(2)因公出国(境);(3)参加中央和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主任会议同意,办公室将委员提交的书面履职报告报送市委,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其中,党外委员报告还抄送市委统战部。
3.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对委员进行表彰或通报批评的情况,应当报送市委,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其中,党外委员的有关情况还抄送市委统战部。”
三、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草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为便于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有必要出台关于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
意见草案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建立代表小组的目的;第二部分明确组建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明确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第四部分明确开展活动的方法及要求。
四、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草案)》
2016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提交了《中共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有关意见的请示》,市委通过并转发了请示。根据请示要求,有必要出台办法对测评的内容、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加以明确。
办法草案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测评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的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二部分明确测评工作程序。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测评系统的方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并在会议上予以公布;第三部分明确测评结果运用,满意度测评结果要及时报送市委,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以上说明连同制度草案,请一并审议。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草案)》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
现行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是1997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近年来,省委出台了关于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对相关工作制度作了修订,市委也出台了关于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工作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守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2.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和掌握本市实际,钻研人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
4.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诉常委会办公室,以便于工作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检查。”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现行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是2012年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会风建设的意见》精神,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将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委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1)因病住院;(2)因公出国(境);(3)参加中央和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主任会议同意,办公室将委员提交的书面履职报告报送市委,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其中,党外委员报告还抄送市委统战部。
3.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对委员进行表彰或通报批评的情况,应当报送市委,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其中,党外委员的有关情况还抄送市委统战部。”
三、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草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为便于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有必要出台关于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
意见草案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建立代表小组的目的;第二部分明确组建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明确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第四部分明确开展活动的方法及要求。
四、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草案)》
2016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提交了《中共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有关意见的请示》,市委通过并转发了请示。根据请示要求,有必要出台办法对测评的内容、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加以明确。
办法草案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测评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的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二部分明确测评工作程序。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测评系统的方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并在会议上予以公布;第三部分明确测评结果运用,满意度测评结果要及时报送市委,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以上说明连同制度草案,请一并审议。